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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 保险行业协 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佛山市云顶集团官网(以下简称本会)。其英文全称为: FoShan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Industry,英文缩写为FAII。
第二条 本会 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登记的社会团体, 是由 佛山市 商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中介机构自愿组成 的全 市 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 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开展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服务会员发展,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 促进行业交流合作,加强行业宣传和文化建设,推动佛山保险行业和谐健康发展 等非营利活动。
第 四 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佛山市 民政 局 。 本会 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 佛山市 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不得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 六 条 本会的活动地 域为 佛山市。
第 七 条 本会的住所 设在 广东省 佛山市 禅城 区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 内部 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三)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四)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七)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八)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九) 整合 行业 宣传资源,开展保险公众宣传,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保险意识,正面引导舆论宣传,树立行业正气,推动保险行业文化建设;
(十) 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
业务范围中属于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 员为 佛山市 从 事 保险 行业的经济组织 ,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
( 四 )载入会员名册, 并向会员公告 。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七 ) 向本会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
( 八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 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 七 )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十四条 会 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
会员按照上一年度保费规模(扣除顺德部分)分级缴纳当年会费:
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元) |
当年会费金额(元) |
20亿以上(含) |
12.5万 |
6亿(含)-20亿 |
7万 |
1亿(含)-6亿 |
4万 |
1亿以下 |
2万 |
备注:新成立保险公司入会会费和保险中介机构年度会费按最低档次 2万元缴纳。
第 十五 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 十六 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
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 会员大会 审议。
第 十七 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 十八 条 本会实行会员大会制度。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 会员大会 。 会员大会 由全体 会员 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会员大会 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 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表决 ) ;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 理事 、负责人及监事长、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八)对本会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终止)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 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但 法律 、 法规 另有规定和 本章程特 别授权的 除外。
第 十九 条 会员大会每届 5 年 , 原则上 每年 召开1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五 分之一以上 会员 、三分之一以上 理事 、 监事会 提议 召开临时会议的 , 应当 召开临时 会员大会 。
会员大会 由 理事会 召集 ,会长主持; 会 长不能 或不 主持的, 由副会长 或秘书长 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 由 提议召集人 推举一名 负责人 主持。
理事会不能或不履行召集 会员大会 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 五 分之一以上 会员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 二十 条 会员大会 必须有全体 会员 的 三分之二 以上出席 方为有效,其 决议 须经到会 会员 的过半数 以上 通过。修改章程 和决定本会合并、分立、终止 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 到会 会员 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通过 。
会员 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出席 会员大会 ,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 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 前 20 日将本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须提前 15 日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 不得对前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会员大会 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 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向 会员 公告。
第二十 一 条 会员大会 换届,应当在大会召开前 3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党 员 代表 、 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 换届 选举委员会) 。 理事会不能 或不 召集, 按本章程第十九条第四款和第五款规定的方式召集,成立 由 五分之一 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 班子成员 或党建联络员 组 成 的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 换届 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 会员大会 召开前 1 个月报 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经同意 方可 召开 换届 会员大会 。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 二 条 本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 理事会为 会员大会 的 执行 机构,依照 会员大会 的决议和 本 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组成人员 一般 为奇数,理事 人 数不得超过 会员 人 数的 三分之一 。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报理事会备案。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理事会每届 5 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 三 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 会员大会 , 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
(二)执行 会员大会 的决议 ,并向 会员大会 报告工作 ;
(三)决定 本 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
( 四 ) 向 会员大会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五) 拟 定 本 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 六)制订 本会章程修改 草案和 增 加 注册资金的方案 ,提交 会员大会 审议;
( 七 ) 决定提 前或延期换届 ;
( 八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 九 )审议年度财务 收支 预算、决算;
( 十 )决定 本 会各内部机构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的 设立、变更和终止 ,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 十 一 )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 十 二 )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 本 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 本 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 十 三 )制 订本 会内部管理制度;
( 十四 ) 本 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 重大 事项 :
(一) 负责人的调整 ,如 选举和罢免理事、负责人 等 ;
(二) 决定名誉职务的人选 。
理事会须有 三分之二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五 分之一以上 会员 、三分之一以上 理事 、 监事会 提议 召开临时会议的 , 会长应当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
理事会会议 由 会长 召集 和主持; 会 长不能 或不 召集 和主持 的, 由副会长 召集 和主持 ;副会长不能或不 召集 和主持的 , 由 提议召集人 推举一名 负责人召集和 主持。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每名 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 三 节 监事会
第二十 五 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 连任不超过2届。监事会由 3 名 监事组成, 由 会员大会 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 监事 会 人数须在3人以上 ,且为奇数 。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 二十六 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 会员大会 采取 现场 无记名投票方式 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 二十七 条 监事会 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 、负责人 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 事 会的 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提议召开临时 会员 大会 、理事会会议 ;
( 七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 二十八 条 召开 监事会 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 二十九 条 召开 会员大会 、理事会 会 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列席。
第三十条 监事会 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监事会 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 四 节 负责人
第 三十 一 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 会长 1名 、副 会长若干名 。 负责人总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不少于 5人 ,且为奇数 。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 与 理事 会任期相同 ,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 , 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出席 会员大会 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并 最多只能 延期 1届 。
第 三十 二 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 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或 退(离)休干部(包括秘书长以下职务和名誉职务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
第 三十 三 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应为内地居民,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法定代表人 任职 期间,本 会 发生违反《社会 组织 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 本会 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法定代表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 20 日内 , 报 党建工作机构 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 三十 四 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七 ) 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
第三十 五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 曾在被吊销登记证书的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四) 正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五 )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 三十六 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 ;
(二)检查 会员大会 、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领导理事会工作;
( 五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会长 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 理事会 推选一名副 会 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 三十七 条 本会副会长 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照各自任务分工履行相应职责。
第 三十八 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 。 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 会员单位 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 三十九 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 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 理事会 批准;
(四) 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 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 列 席 理 事会会议。
第四十条 本 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 理事会 ,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 理事会 讨论研究,并提交 会员大会 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 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 四十 一 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 会员大会 选举规程》《理事会选举规程》 《财务管理制度》 《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 管理办法》 和 《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 二 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 三 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 三分之二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 登记管理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声明作废 , 并向 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补领 。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 四 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四十 五 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 四十六 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本会收取的会费额度和标准应当明确,不具有浮动性。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重复收取会费。
第 四十七 条 本 会会长、副会长、理事 、 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 协会 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 会员大会 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四十八 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本 会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 四十九 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 本 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 五 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 五 十 一 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 会员大会 、监事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 五 十 二 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 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 协会 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 本 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 五 十 三 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 五 十 四 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 五 条 本 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 理事会 审议批准,必要时提交 会员大会 审议批准。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 五十六 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 五十七 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 应当于每年 5月 31 日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 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送,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报告内容 向社会公开,接受 社会 公众 的查询、 监督。
第 五十八 条 本会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本会依法不予公开。
第 五十九 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 通过,任命或指 定 1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 会 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 向。
第 六十 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 六十 一 条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 , 本会 开 展重大活动如召开 会员 大会, 修改章程, 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发生对 本会 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按 有关规定提前 30 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业 务 部门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六十 二 条 评比达标表彰备案 , 本会 面向会员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相关申报手续。须提前 60 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党建工作
第六十 三 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 时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或常设机构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 时 ,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六十 四 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 应 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十 五 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 六十六 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 六十七 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 六十八 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 会员大会 审议。
第 六十九 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 在报 会员大会 审议前,书面征求 登记管理机关 意见,并 在 会员大会 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
第九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 七十 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 理事会 提出注销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 会员大会 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 依法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
( 五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 六 ) 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
第七十 一 条 本会终止前, 应当进行清算。
本 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 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向社会公告,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 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第 七 十 二 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 七 十 三 条 本会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投入人对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 四 条 本章程经 2023 年 3 月 22 日第 四 届第 四 次 会员大会 表决通过 。
第七十 五 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 七十六 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 七十七 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